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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訴字第51號過失致死等案(審理程序第七次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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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旁白

時間:2026年2月26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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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場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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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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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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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尚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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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朱律師與蔡律師

系統/旁白

告訴代理人。

審判長補充詢問被告

審判長

正式進入辯論前,我再跟你確認幾件事。你在接手被害兒童劉童的個案前,知不知道他的父母或祖父母,原本依法應負保護教養義務的人,因某些原因,已經沒有能力或不願意付出心力保護他免於外來侵害?你清不清楚他是這樣的狀況?

審判長

依你所受的社工教育或職務訓練,面對這種原生家庭無法或不願付出心力保護免於個案受到侵害的情形,社工是不是更應該提高注意?或是你過去受到的學業經驗,他們父母及祖父母都不願意,那我不曉得做什麼。

被告 陳尚潔

我想很久是這個問題有點大,我不知道怎麼回答

審判長

我的問題很簡單,像這樣他的父母或祖父母原生家庭應該保護他,但沒有辦法或不願意盡到這個保護工作的時候,個案在社工手裡,社工應該怎麼對待,我的問題很簡單,你所受的學術訓練,應該要怎麼做或面對家屬。

被告 陳尚潔

就我自己的瞭解,我知道他原生家庭有照顧上的困難;但在監護權轉換之前,原本照顧者仍是孩子的負責人。孩子進入這個社會福利體系之後,身為一個社工,我們會分工做好各自負責的工作。所以我有點不太懂…

審判長

所以,你講完好了,我也先不打斷

被告 陳尚潔

因為我想說的是每一個個案,社工都會用心服務;只是不同職責,著重的點不一樣。我們都會留意自己業務上應負責的部分。

審判長

你的意思是,你只負責出養流程;至於孩子有沒有受到外力不當對待,不在你的責任範圍內?你主觀是這樣認為的而已嗎?就你的認知?

被告 陳尚潔

不是這樣。如果我知道孩子有受到不對待,我們一定會積極作為;但在服務當下,如果並不知道他受到不當對待,在那個當下就沒有辦法。

審判長

這就是我要問的問題,在你的職責範圍內,主動探知孩子有沒有受到不當對待,是否是你的責任?

被告 陳尚潔

我的訪視不是在監督照顧者。照顧者有他的監督者。我去訪視的目的,不是去檢查照顧者有沒有好好照顧小孩;我的身分和照顧者是合作關係,本身是信任他的,所以訪視目的不會是直接懷疑照顧者。

審判長

兒盟給你們的工作指示,是要你們完全相信照顧者,不用確認他講的是真是假嗎?

被告 陳尚潔

不是這樣。

審判長

依你主觀認知,具有主動探知孩子有無遭受不當對待責任的人,是不是文山居托或樹鶯中心社工?

被告 陳尚潔

主責社工當然有責任確認孩子的被照顧狀況;照顧者的監督者也有責任確認照顧者是否有好好照顧孩子。

審判長

所以,照顧者的監督,不是你的工作範圍?我在問你主觀認知,不是在問你客觀事實。

被告 陳尚潔

監督照顧者不是我的工作範圍。

審判長

那會有這個責任的人,至少新北的社工沒有孩子所在地點的資訊,反而是你有。你對這樣的分工有什麼想法?

被告 陳尚潔

我真實的想法是,我覺得這個模式有很多可以被改進的地方。

三、證據意見補充與辯論程序開始

審判長

今天預計進行辯論。在開始前,先處理上次還未表示意見的證據。

檢察官

對於周保母偵訊過程的譯文,沒有意見。

辯護律師

補充檢證三的形式真正不爭執;但補充檢證四的作成日期在案發後,與本案沒有直接關聯。另補充檢證一第一頁即載明該文件是針對兒少保護社工所製作,再次顯示檢方混淆了不同社工的分工職責。以上表示意見。

審判長

本件證據調查完畢,現在開始辯論。檢察官如需投影,除涉及劉童照片的部分外,原則上不公開投影;涉及未成年人資料時,再另外提醒處理。

檢察官

好。

四、檢察官論告(上)

檢察官

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之犯罪事實,包含過失致死及業務登載不實。過失致死部分,屬刑法上不純正不作為犯,必須先檢驗被告是否具有作為義務,再進一步檢驗其是否違反注意義務。保證人地位不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而應從法律精神加以判斷;本案與被告相關的類型,包括志願承擔保護義務,以及身為具有保護功能之法人機構成員所生之義務。

檢察官

在114年7月修法以前,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依管理辦法第21條,得接受收養人委託,自行提供被收養人安置服務。案發當時,兒福聯盟並沒有自己的安置機構,但面對有安置需求的出養童,係以合作保母的方式提供全日托育。依其工作指引,目的在於紓解出養家庭照顧壓力,並讓孩子在出養前得到品質良好且穩定的照顧。

檢察官

成為兒福聯盟合作保母,須經申請、家訪、評估家庭成員關係、居家環境、教養與育兒能力,再由小組會議審查決定。聯盟亦提供在職訓練,要求保母善盡保護照顧職責、遵守兒少權益保障及相關托育規範;如有違反,兒福聯盟得終止合作資格。工作指引並規定,合作托育家庭每月至少配合社工一次家訪及不定時電訪,用以評估出養童受照顧的狀況。

檢察官

本案三方托育契約中,兒福聯盟本身也是契約當事人之一。托育方式為全日托育、假日不帶回;托育費用亦先由家屬交付兒福聯盟,再由兒福聯盟轉交保母。整體制度設計顯示,兒福聯盟實質上就是在做家外安置,只是沒有自己的安置機構;監察院調查報告也認為,這種出養前自行安置的模式,已具家外安置性質。

檢察官

因此,兒福聯盟對於合作保母劉彩萱,有監督義務;對於在其合作托育家庭中的劉童,也有保護義務。被告身為承辦社工,亦具保證人地位。何況外婆不知道劉彩萱住址,也沒有其聯絡方式;若要探視、安排見面或取得孩子近況,均須透過被告。換言之,最接近劉童、最有機會發現異常並採取作為的人,就是被告。

檢察官

再從兒福聯盟自己的工作手冊來看,社工每月應了解出養童的飲食、排泄、睡眠、疾病、身心發展與生活狀況;遇到不清楚的訊息,還要向前一位照顧者收集資訊。另有『寶寶成長月記錄』及兒童發展檢核表,要求記錄身高、體重、長牙、飲食、排泄、睡眠、就醫狀況及身心發展,以作為掌握孩子健康與發展的依據。這些都顯示,被告並非只負責形式上的出養媒合,而應持續追蹤劉童的受照顧與發展狀況。

檢察官

如果孩子連好好吃飯、好好睡覺、不被打這樣最基本的生理與安全需求都沒有獲得滿足,就根本無法談什麼出養準備與建立關係。也因此,被告在本案中應負有及時通報疑似受虐、定期訪視、必要時增加訪視次數,並提供符合孩子需求之照顧與專業轉介的義務。

檢察官

劉童在托育前,112年8月19日於亞東醫院健康檢查時,身高83公分、體重10.8公斤,各項檢查結果正常。之後到10月7日,身高變成82公分、體重10.6公斤,已出現明顯生長停滯。最後法醫相驗時,身高僅84公分,外觀明顯消瘦、臀部皺摺、皮下脂肪缺乏,呈現營養不良狀態。

檢察官

從被告實際看到或得知的情況來看,劉童剛交由劉彩萱照顧時,照片中的神情仍算自然;但到9月25日第一次家訪時,額頭已有大片瘀青;10月23日第二次家訪時,看起來精神不佳、神情空洞、臉部消瘦;11月20日第三次家訪時,已更加瘦弱,左手背有明顯圓形疤痕,還出現吐舌等異狀。

檢察官

另一方面,劉彩萱持續向被告表示,劉童會罵髒話、自撞、爬上爬下、不如意就哭鬧、坐姿異常、翻白眼、短暫停住呼吸、露出驚嚇表情,之後又有多次感冒、發燒、磨牙、一夜掉三顆牙、無意識磨牙、甚至再掉第四顆牙等情況。被告自己都曾說,從來沒聽過這種狀況,甚至跟同事表示『我們全都嚇呆了』。

檢察官

在這樣持續惡化的情況下,被告卻沒有提高訪視密度,也沒有採取不預約訪視,確認劉彩萱的實際照顧狀況,或檢驗其說法是否屬實。尤其在112年11月20日最後一次家訪之後,直到劉童於12月24日死亡前,已超過一個月沒有再去訪視。

檢察官

此外,被告從未為劉童完整填寫寶寶成長月記錄,也沒有依手冊要求向前一位照顧者周保母收集資訊,未能實際掌握劉童的身高、體重、發展與就醫狀況,導致劉童即使已出現明顯營養不良與生長異常,被告仍誤認只是『在抽高』。對於感冒發燒、頭部瘀青、掉牙、牙醫評估等情形,也未作到應有的持續追蹤與評估。

檢察官

兒福聯盟自己的工作手冊反覆強調,收出養社工每月訪視時,應掌握案童的飲食、排泄、睡眠、疾病、身心發展與生活狀況;如有不清楚之處,還要向先前照顧者收集資訊,並確實填寫「寶寶成長月記錄」及兒童發展檢核表。該表格不只要求記錄身高、體重、長牙情形,也要記錄飲食、排泄、睡眠、就醫日期、就醫原因、醫療診斷與處置情形。

檢察官

依手冊內容,社工從事收出養服務時,不得只憑個人偏見或價值判斷,而應檢視自己對兒童狀況的評估是否有合理依據,避免影響服務對象的權益。

檢察官

至於不預約訪視,雖然相關指引原本是規範居托中心訪視人員,但不論法律規範、契約約定或兒盟自己的合作制度,都沒有禁止兒盟社工對合作保母採行不預約訪視。若合作保母不願配合,兒盟依其工作指引本可終止合作;因此,被告在實際上並非不能採取不預約訪視。

檢察官

尤其在已經出現異常跡象、甚至已有疑似受虐表徵的情況下,被告對於案童既負有讓其受妥善照顧的作為義務,自應調整訪視策略,透過不定期、不預約訪視去確認合作保母實際的照顧情形,以及保母所述是否真實。

檢察官

就劉童的客觀變化而言,他在112年8月19日健康檢查時,身高、體重及各項檢驗結果均屬正常;但之後至10月間,身高、體重已出現生長停滯,死亡後法醫相驗時,外觀則呈現明顯消瘦、臀部皺褶、皮下脂肪缺乏與營養不良。

檢察官

再看被告實際看到的照片與訪視情形:9月下旬第一次訪視時,劉童額頭已有大片瘀青;10月23日第二次訪視時,精神狀況不佳、神情空洞、臉部消瘦;11月20日第三次訪視時,身形更瘦,左手背有明顯圓形疤痕,且出現吐舌等異狀。

檢察官

而劉彩萱陸續向被告陳述,劉童會罵髒話、自撞、爬上爬下、不如意就哭鬧、翻白眼、暫時停住呼吸、發燒感冒、磨牙嚴重、一夜掉三顆牙、之後又掉第四顆牙等。被告自己都曾表示從來沒聽過這種狀況,也曾和同事說「我們全都嚇呆了」。

檢察官

在劉童照顧狀況日益惡化的情況下,被告卻沒有增加訪視頻率,也沒有採取不預約訪視去檢驗保母說法。尤其被告在112年11月20日最後一次訪視後,明知12月7日又有掉第四顆牙的情形,直到12月24日死亡前,已超過一個月未再前往訪視,顯然違反訪視義務。

檢察官

被告也未依工作手冊確實追蹤案童身心發展,從頭到尾沒有完整填寫寶寶成長月記錄,也未向先前照顧者周保母收集足夠資訊。結果在劉童出現發育與營養異常時,被告手上沒有足夠記錄可以比對,只能任由劉彩萱說法主導判斷。

檢察官

因此,即使被告自己也察覺劉童越來越瘦,卻仍誤認只是「在抽高」;對於感冒發燒、額頭瘀青、未打成的預防針、左手圓形疤痕、磨牙掉牙、牙醫就診後的後續狀況,也沒有持續追蹤確認。

檢察官

被告主張以案後補寫的工作處遇紀錄代替寶寶成長月記錄,但工作處遇紀錄根本不是每月即時完成,內容也只是零散記載訪視或保母轉述的情況,並沒有依手冊要求,系統性記錄身高、體重、發展量表、就醫與處置結果,不能混為一談。

檢察官

至於業務登載不實部分,序號216「請保母協助提供案童近期照片,以和案外祖母分享進況」的記載,客觀上不實。因為112年10月6日被告雖曾向劉彩萱要照片,但對方當月根本沒有傳照片,被告也沒有在當日與外婆分享任何照片;被告辯稱只是把「以」錯寫,檢方認為不足採信。

檢察官

檢方認為,被告是在案發、媒體曝光且案件進入偵查之後補寫處遇紀錄,企圖營造自己一直有定期向外婆分享劉童近況的假象,並掩飾自己在發現額頭瘀青後,並未即時將照片提供給外婆,而是等傷勢消退後才與其他訪視照片一併傳送。

檢察官

另一處不實登載,是處遇紀錄中記載「護理師告知外祖母是一時噎住所致」之類內容。無論是偵查中的護理師,或到庭作證的急診醫師黃聖心,都明白表示當時沒有任何醫療人員認為劉童是單純噎住所致,甚至還因發現疑似受虐跡象而進行責任通報。

檢察官

檢方因此認為,被告是在明知法醫相驗已發現多處外傷、連生殖器部位都有傷勢的情況下,仍將原本由保母提出的說法包裝成醫護人員的判斷,以塑造「連專業醫護都被保母騙過」的印象,藉此淡化自己未能及時察覺虐待的責任。

檢察官

兒盟手冊曾寫過「孩子經不起一再的等待」,但本案最諷刺之處,正是劉童在出養階段最接近、也最有機會保護他的人,沒有盡到應有責任。被告捨棄專業判斷,盲目聽從劉彩萱編造的說法,讓劉童在短短114天生命裡,一再等待救援而不得。檢方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五、辯護人答辯(上)

審判長

依程序,接下來由被告答辯。請被告與律師討論,由誰先陳述。

辯護人 蔡律師

以下由我先為被告辯護。辯論一開始,必須先思考一個問題:政府長期倡議建構的社會安全網,在本案中是否真正存在?

辯護人 蔡律師

劉童生母於懷孕期間曾向新北市社會局樹鶯社福中心求助,表示因生活處境無法撫養劉童。新北市政府因此以劉童為案主開案,之後又轉介兒福聯盟進行收出養媒合。從制度分工來看,樹鶯社福中心應負責脆弱家庭的整合與追蹤管理,兒福聯盟負責收出養媒合,而文山居托中心則負責保母劉彩萱的監督與檢查。

辯護人 蔡律師

然而,本案顯示的不是一個完整運作的安全網,而是實質上存在巨大斷裂與監管空白。起訴書沒有追究體系上的漏洞,反而把所有責任都歸給主要負責收出養媒合的被告,等於把被告說成劉童唯一的求助窗口,這並不公平。

辯護人 蔡律師

本案真正出問題的,不是單純的收出養程序,而是劉童在等待出養前的照顧階段。當一個孩子無法留在原生家庭獲得適當照顧時,本應由政府安置體系介入;但依當時制度,收出養媒合前的短期安置被排除在地方政府正式安置流程之外,形成公權力監管空白地帶。

辯護人 蔡律師

衛福部其後在官網檢討也承認,本案暴露出出養兒童在等待出養期間,地方政府應更積極指派社工、與媒合機構合作,並將保母安置資源納入政府管理。這正說明本案首先是制度缺口,而不是單純個人失職。

辯護人 蔡律師

至於保母監督權責,依兒少權法及相關法規,本應屬於居托中心,而不是收出養社工。劉彩萱的保母資格取得、登記、輔導與監督檢查,法定上都在文山居托中心。被告身為民間機構的收出養社工,主要任務是媒合出養家庭,而非法定監督保母。

辯護人 蔡律師

樹鶯社福中心若主張其私下已與被告約定,由被告承擔對劉童受照顧狀況的追蹤,這樣的說法既沒有充分證據,也不能透過私下溝通就把法定職責轉嫁出去;否則社會安全網就會變成卸責大賽。

辯護人 蔡律師

文山居托中心作為法定監督單位,其訪視時間、上傳報告日期與是否見到劉童額頭瘀青等,也都有爭議。辯方認為,這些證詞更凸顯了體系各端點根本沒有真正串聯,責任界線不明,不能讓被告成為制度缺失下的替罪羔羊。

辯護人 蔡律師

此外,起訴書稱被告是劉童的主責社工,但監察院調查報告及多位證人說法都不是如此。辯方認為,本案應回到當時的情境來看,而不是以事後所有資訊都攤開之後,倒推被告在當時就應看出全部真相。

辯護人 蔡律師

在照顧方案上,外婆當時面臨的選項有二:一是繼續由周保母照顧,費用須由外婆自行負擔或另由社福中心協助;二是轉由兒盟合作保母照顧,由兒盟補助托育費。外婆考量後選擇兒盟合作保母,之後兒盟才召開小組會議決定由誰承接。被告只是依機構規定轉達補助條件,本人無權單獨決定方案或人選。

辯護人 蔡律師

之後,被告依兒盟手冊的規定,於112年9月25日、10月23日及11月20日,每月各進行一次訪視,並未違反兒盟內部規範。

辯護人 蔡律師

被告在9月25日看到額頭瘀青時,曾詢問劉彩萱受傷原因與過程;對方表示是孩子在公園奔跑跌倒撞傷。被告並將情況回報督導,且後續瘀青隨時間消退,在當下評估下,尚難直接認定是虐待。

辯護人 蔡律師

10月23日訪視時,劉童前幾日發燒,且剛睡醒精神較差。被告有詢問發燒後狀況,劉彩萱表示仍有流鼻涕;被告因此要求若症狀未改善,要帶去看醫生確認。當時劉童除由保母抱著,也有騎滑步車,互動上並無明顯異常。

辯護人 蔡律師

11月間保母原本要帶劉童去打預防針,但因感冒、發燒而暫緩。被告雖察覺劉童比較瘦,仍是依當時資訊與督導討論後,評估可能與發燒、生病及一歲後生長速度趨緩有關,並非當下就能直接推定受虐。

辯護人 蔡律師

11月20日,被告為了更了解劉童平時精神活動狀況,特意將訪視約在公園。因前一天得知磨牙導致掉牙,被告在當天有親自查看掉牙部位,並要求劉彩萱帶劉童就牙醫。之後又綜合保母轉述及自身經驗,評估是否有因照顧轉換而出現心理適應問題,並聯繫準備轉介遊戲治療。

辯護人 蔡律師

換言之,被告並非對劉童狀況置之不理,而是在當時資訊下,同步啟動生理就醫與心理資源的雙軌處理。再加上保母配合就醫,醫療端也沒有作成受虐通報,因此被告在當時客觀上難以直接懷疑是虐待。

辯護人 蔡律師

辯方也主張,被告與劉童並非密切共同生活關係,也無法定監督保母的權限,因此不具刑法上保證人地位。相對而言,真正志願承擔照顧義務的是與外婆簽署家庭托育契約、實際24小時照顧劉童的劉彩萱。

辯護人 蔡律師

再者,兒盟社工雖受過兒虐辨識課程,但僅屬基礎訓練,不能要求沒有醫療背景的社工,作出超越醫師、牙醫等專業人員的即時判斷。就連專業醫療人員,在面對傷勢時,也需先與照顧者溝通並進一步檢查,並非一見外傷即必然通報。

辯護人 蔡律師

案發當時,不論外部法令或兒盟內規,對收出養業務的訪視頻率與工作紀錄完成時間,都沒有檢方所稱那樣的明文要求。工作處遇紀錄只要求在媒清前完成即可;而不預約訪視,是對居托中心的要求,不是出養社工的法定或內規義務。

辯護人 蔡律師

兒盟之所以自行遴選合作保母,是因為出養兒童有會面、轉換、建立關係等特殊需求,需要確認保母的配合度與教養理念;這是一種合作機制,而非因此就使兒盟成為法定監督單位。

辯護人 蔡律師

總之,辯方認為本案涉及制度性困境與資源缺口。兒盟提供托育補助,本意是填補社會安全網的不足,不應因悲劇發生,就將所有法律風險全數壓在承辦社工個人身上。

辯護人 蔡律師

如果本案最終把全部責任都歸於被告,等於是在懲罰仍願意進入弱勢兒少服務體系的人,未來機構反而會更不敢介入。真正應被檢討的,是整個托育知識系統與制度設計的不足,而不是把系統失靈的後果,全由兒福聯盟第一線社工個人承擔。

辯護人 蔡律師

依證人林心慈的證述,訪視工作本來就同時包含監督與建立關係兩個面向。劉彩萱在本案之前,也曾照顧過另一名出養童,當時照顧情形良好;文山居托中心多次訪視,也都沒有察覺異狀。辯方認為,不能在事後已知悲劇結果的前提下,倒推要求被告在當時就一定要看穿劉彩萱的惡意與隱匿。

辯護人 蔡律師

本案許多虐待行為本來就具有高度隱蔽性,例如綑綁、罰站、睡眠剝奪等,都是劉彩萱私下所為。劉彩萱對朋友、警方、被告的說法前後不一,甚至連同住家人、小兒科醫師、牙醫師都未必能察覺全部真相。辯方認為,這正說明劉彩萱是刻意以摻雜真實與謊言的方式在掩蓋事實。

辯護人 蔡律師

就因果關係而言,辯方主張劉童的致命傷勢,依卷內法醫意見,主要形成於死亡前兩週到一個月;而被告最後一次訪視是在112年11月20日,且12月8日MIR所拍攝的照片中,當時仍未見明顯致命傷勢。故12月8日至12月24日間急遽惡化的部分,客觀上已非被告所能及時介入或預見。

辯護人 蔡律師

辯方另對偵查程序的偏頗與證據污染提出質疑,認為偵查檢察官反覆以誤導性問題塑造被告冷漠、包庇及遮掩的形象。例如捏造被告曾對外婆或周保母說出「不要這個小孩、把小孩丟在路邊」等語句;又曲解被告聯絡外婆、是否阻擋周保母參與相驗、是否未曾真正訪視等情節。辯方認為,這些說法都與卷內對話紀錄或證人證述不符。

辯護人 蔡律師

至於業務登載不實部分,辯方主張工作處遇紀錄序號216所載「請保母協助提供案童近期照片,以和案外祖母分享進況」,僅是文字誤植,真正意思是向保母索取照片,作為日後分享之用;而序號44關於護理師、醫師身分的記載,也只是主觀認知下的誤認,且同段文字仍詳載劉童全身多處傷勢與醫師要求拍照留意的內容,並非意圖包庇。

辯護人 蔡律師

綜上,辯方認為本案悲劇是制度設計不足、資源匱乏及加害者蓄意犯罪共同造成,被告已依其業務規範進行訪視、要求就醫、評估轉介遊戲治療。檢方將系統性的漏洞簡化為個人刑責,不僅違背個人責任原則,也會造成第一線助人工作者寒蟬效應。請求法院審酌全部脈絡,諭知被告無罪。

六、辯護人答辯(下)

辯護人 朱律師

關於檢方所列爭點一,也就是被告是否應告知外婆,在無力負擔周保母費用時仍可循規定申請減免,辯方認為這本身與本案過失致死或業務登載不實的構成要件沒有直接關聯。該所謂「規定」也不是外部法規,而只是兒福聯盟內部提供員工參考的工作手冊內容。

辯護人 朱律師

即使依兒盟手冊,所謂可能協助經費補助,也有其前提:必須是個案已在兒盟托育中,出養人於托育期間決定帶回孩子,且又無力負擔費用時,機構才可能考量協助。本案並不符合該前提,且被告作為兒盟內部承辦社工,也沒有權限自行決定兒盟財產與補助。

辯護人 朱律師

接著是過失致死部分。辯方主張,本案屬不純正不作為犯,核心就在於刑法上的保證人地位。檢方至今未能清楚指出,被告究竟是基於何種與生命法益直接相關的法義務,而成為本案的保證人。通報義務或兒盟手冊內容,至多是行政法或內部工作的要求,不應逕行擴張解釋為刑法上的保證人地位。

辯護人 朱律師

辯方認為,真正被稱為劉童主責社工的,應是新北市樹鶯社福中心社工,而不是被告。至於收出養社工是否應關心孩子受照顧狀況,這在道德層面當然可以討論;但一個人會關心孩子,並不表示他因此就對孩子的生命法益負有刑法上的絕對保護義務。

辯護人 朱律師

社會安全網中的其他單位,例如新北市社福中心與文山居托中心,其實都比被告更接近制度核心。辯方一再強調這一點,不是要主張他們有罪,而是要指出:若連這些更接近核心的單位,都只是依各自角色盡了自己所認知的義務,仍未能發現劉彩萱的惡行,那就更不能以事後角度,要求被告必須比所有人更早看出真相。

辯護人 朱律師

就過失與因果關係而言,辯方也主張,九月額頭瘀青、十一月掉牙等情況,劉彩萱本人並未承認是其犯罪行為;且依醫師與法醫意見,嚴重致命傷勢多形成於最後一個月。檢方並未舉證證明:若被告在不同時點選擇通報、增加訪視或採取其他作為,即必然能避免劉童死亡的結果。

辯護人 朱律師

至於偽造文書部分,辯方主張工作處遇紀錄序號216只是單純錯字;序號44則是基於被告主觀認知所做的記錄。尤其同段也同時記載了醫師對劉童傷勢異常的描述、要求拍照留意等內容;若被告真有包庇或造假意圖,不會將如此不利於自己的傷勢內容詳細記入。辯方仍請求法院諭知無罪。

七、告訴代理人辯論

告訴代理人

檢察官剛才已就本案犯罪構成與法律適用做詳細說明,辯方雖提出被告並非主責社工、未進入政府安置體系、係遭保母欺騙,以及工作處遇紀錄完成時間未違反內規等主張,但告訴人一方認為,這些說法是在混淆法院判斷並推卸責任。

告訴代理人

本案真正的關鍵,不在於名詞是否精準,而在於:實際上負責聯繫安置劉童、追蹤其身心狀況,並有能力避免其遭受不當對待乃至虐待的人,到底是誰。換言之,誰才是最有實質影響力、最有能力阻止悲劇發生的人。

告訴代理人

從制度面來看,衛福部徐佩華及天主教福利會執行長均證稱,若是民間收出養媒合業者自行安排出養前安置,通常即由該業者的社工負責後續追蹤。兒福聯盟雖無自有安置機構,但既承辦此類家外安置需求,就不可能在享有選擇合作保母與分配資源之權限時,卻完全不負監督責任。

告訴代理人

從執行面來看,被告是掌握最完整橫向聯繫資訊的人。醫院找她、保母找她,外婆與其他單位若未透過她,往往難以取得完整資訊。告訴人一方認為,被告就是劉童與社會安全網之間最直接、最具可近性的連結。

告訴代理人

施社工也證稱,當時曾與被告討論分工,由被告負責追蹤劉童受照顧及身心狀況,自己則處理原生家庭面向,而被告當時並未表示異議。由此可見,本案中最有機會及時發現問題並介入的人,仍然是被告。

告訴代理人

如果被告曾採取不預約訪視,哪怕只有一次,都有可能提前察覺劉童遭綑綁、罰站、餵食、睡眠剝奪等異常情況,至少也可能對保母形成警惕效果,防止其繼續施虐;但被告始終沒有這樣做。

告訴代理人

在偽造文書部分,李芳玲與江怡韻都已證稱,案發前沒有人看過被告的工作處遇紀錄或私人筆記;黃聖心醫師也證稱,被告對醫護與家屬的資訊傳遞確有不實或錯誤之處。因此,告訴人一方認為,被告事後補寫紀錄、淡化自身責任的情況,並非無據。

告訴代理人

劉童在長達四個月期間持續出現日益嚴重的異狀與外傷,被告作為出養階段最重要的陪伴者與窗口,卻對保母說法全盤接受,未有效質疑、未提高訪視頻率、未採取不預約訪視,終致劉童在無人及時救援的情況下死亡。案發後,被告仍否認犯行,未向家屬道歉、未獲原諒,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八、被告最後陳述(上)

審判長

辯論部分結束。朱律師仍為無罪答辯嗎?

辯護人 朱律師

是,請法院諭知被告無罪。

審判長

被告陳女士是否與辯護人意見相同?另外,依法仍要給妳最後陳述的機會;如果妳想說,可以現在說。

被告 陳尚潔

我與律師的意見相同。不過,我還是想講一些話,對法官、檢察官、告訴人,以及所有關心這個案子的人說。社工的工作,和其他在第一線服務他人的工作一樣,都是非常困難的。有時候我甚至覺得,這不是一個人就能完全做好的工作。

被告 陳尚潔

我一直以來都非常努力在做社工工作。對我來說,那不只是一份工作,也是我在信仰上所理解的一種託付。今天發生這樣的悲劇,我自己也非常憤怒,也曾經反覆質疑自己:如果當初我做了什麼不同的事,結果會不會不一樣。

被告 陳尚潔

但我也必須說,在當時的工作現場,我們評估的並不只有單一面向。劉彩萱在表面上呈現出很多正向因素:她沒有過去被通報的紀錄,也沒有藥酒癮或精神疾病的紀錄;她常主動分享孩子資訊,表達對孩子的關心,也會使用一些兒童發展的專業詞彙,並在孩子有醫療需求時主動告知、帶孩子就醫。在那個當下,我與她之間是合作關係,而不是把她當成一個明顯的加害者在面對。

被告 陳尚潔

我從大學時期開始,就因信仰與價值選擇了社工,而不是法律這條路。後來接觸收出養工作,是因為我曾在課堂中看到相關紀錄片,覺得幫孩子找到一個永久的家,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真正進入實務以後,我才知道,收出養工作不是童話故事,它牽涉孩子和原照顧者的分離、適應、媒合失敗、再次受傷,甚至長大以後還要面對自己的身份認同。

被告 陳尚潔

在我近六年的收出養社工工作中,我一直都把每個孩子放在心上。很多時候下班了,我還是會一直想到他們,也會反覆思考:我還能不能多做一點,讓他們比較安心,讓他們知道自己是誰、從哪裡來、要往哪裡去。我也會替孩子準備生命故事書,或在孩子將來出養到國外時,替他們準備和台灣有關的紀念品。對劉童,我在服務時也是抱著同樣認真的態度。

被告 陳尚潔

這個案子發生之後,我的人生與生活都受到了很大的影響。我常常做惡夢,夢到自己在警察局、在法庭,被記者追著跑,甚至夢到路上有人認出我、要來威脅我。我也常懷疑自己,覺得自己是不是世界上最笨的人,因為我好像在這個案子裡相信了太多不該相信的人。

被告 陳尚潔

我覺得自己不只被保母欺騙,也被偵查檢察官用很多我認為並不真實的內容反覆質問;後來經律師協助看過光碟內容,我才知道有些問題根本沒有那樣的事實基礎。我也覺得自己在程序中曾被警方誤導。112年3月12日,有人到我家按門鈴,記者也打電話給我;後來警方說只要讓記者拍個背影就好,我就傻傻相信了,結果快到門口時卻突然被上手銬,走過記者群的那一段路,對我而言非常漫長,也非常羞辱。

被告 陳尚潔

後來也有人透過別人轉告我,說如果我認罪,程序可能會輕鬆一點,甚至對我將來比較有利。但我反覆問自己,那些指控很多都不是事實,我不能為了事情好辦、為了讓自己比較輕鬆,就承認我沒有做過的事。就算因此被認為態度不好、死不認錯,我也只能如實把我知道的事情說出來。

被告 陳尚潔

我今天講這些,不只是為了我自己。我也希望未來不會再有任何社工或其他助人工作者,遭遇和我一樣的處境。如果要追究責任,我希望那是透過一個公開、公正、光明的程序來進行;如果結果真的是我應該承擔,我也會承擔。只是我沒有辦法承認那些並非事實的事情。

被告 陳尚潔

(影片)但這些對我來說太痛了。因為我知道,在那些照片、影片裡面,你還活著,但現在你不在了。我一直問我自己:你不是還好好的被照顧嗎?你不是好好的被愛著嗎?你不是還在對我笑嗎?但是我後來發現,這些都不是事實。你正在受到很大很大的傷害。

被告 陳尚潔

在我的心中,你真的是一個很可愛、很聰明的孩子。玩玩具的時候,我看到你很快就發現這個玩具怎麼玩、那些機關怎麼操作。你很聰明,觀察力很好;當你自己成功發現的時候,你會對我露出明亮的笑容。你也很喜歡探索,很喜歡去發現這些事情。在我心中,你就是這樣一個美好的孩子。但是我不知道為什麼有人會對一個孩子做這麼可惡的事情,也不知道你遭遇了這麼多痛。而現在我知道的時候,我沒有辦法做任何事情去倒轉時間,這讓我非常非常痛苦及悲傷。我只能知道,你現在一定是在耶穌那裡。你在那裡沒有病痛、沒有傷害,可以開心地做一個健康的孩子。我只能懇求耶穌照顧你。

被告 陳尚潔

我也有一些話想要對家屬說,想要對外婆說一些話。今天我就站在這裡,我們在這樣對立的位置,我覺得要說不受傷是騙人的。但我相信,你一定承受了很多痛苦以及悲傷。在整個案子裡,真的有太多假的消息,以及訛傳的資訊。這些都不是真實的。在我服務的過程當中,我都是非常認真,我從來、從來、從來都沒有要騙你。在人和神的面前,我都是非常認真地在做我的工作。今天發生這樣的事情,都是我們不希望遇見的。我們當初讓孩子走這個流程,就是希望可以幫他找一個永遠的家。我也不希望遇到這樣的一個結果。這樣的結果真的非常遺憾。但是我還是想要告訴你:我真的沒有騙你。我相信,這個過程當中你有跟我接觸,你是知道的。我是抱著這樣子對社工的態度,真心在進行服務的。

被告 陳尚潔

但是遇到了這樣子的案件,其實我的人生、我的生活,過去兩年都受到非常非常多的影響。我也很誠實地說,我其實常常做惡夢。我會夢到我在警察局、我在開庭、我被記者追著跑;我也會夢到路上有人看到我,然後想要威脅我。這個過程當中,其實我非常沮喪,也很懷疑自己。我真心覺得,我是世界上最笨的人,因為我好像在過程當中相信了很多不應該相信的人。

被告 陳尚潔

像這次開庭的時候,我被問到說,我是不是一個很容易相信別人的人。我那個時候回答說,對,我覺得好像是。因為我在這個案子當中,真的相信了很多欺騙我的人。包含大家都知道的劉彩萱,她說了非常多的話,也做了非常多惡劣的事情。在那之後,我也覺得我被檢察官欺騙,因為他拿了很多根本不實的內容來詢問我。這個過程當中,我常常不知道該怎麼回答,因為那些內容都毫無根據。然後他還會跟我說,別人指控我說了什麼、做了什麼;後來經過律師看了那些光碟內容,發現根本就不是這樣。

被告 陳尚潔

然後到後來,我也覺得我被警察欺騙了。因為在3月12號,就有人到我家來按門鈴,我的手機也有記者打電話給我。然後我就很困惑,為什麼他們都知道我的資訊。到我要去開庭的時候,又有人說要拘提我,因為我不配合到案;但事實上,我其實一直都是配合這個程序,我也一直覺得我是正在協助這個程序。

被告 陳尚潔

在那個過程當中,我要從警局離開的時候,警察就跟我說,我必須要走那個門離開,不可以從車道跟他們一起默默地離開。他給我一個非常好的理由,他說,因為外面那些記者已經待了一整天,需要讓他們有個交代,只要讓他們拍個背影,很快就結束了。當時他這樣跟我說。我就想說,警察是人民的保母,他不會騙我吧,他不會害我吧。我就相信他,我就傻傻跟著他。結果快要到門口的時候,警察就跟我說要幫我上手銬。我就想說,並沒有提到這件事情啊;但他跟我說,因為是媒體,所以都要上。在那個當下,我其實不知道可以怎麼辦,因為我身邊已經沒有其他人了,而且如果不配合,我覺得他更有理由上我手銬,所以我只好配合他。我真的非常害怕地跟著他走。然後我就看到記者朋友們幫我準備了人牆大道。我不知道我怎麼走完那條路,我只覺得那條路好漫長。我覺得我被遊街示眾,我也不知道未來要怎麼辦。

被告 陳尚潔

但是經過了這些歷程,我就想,我的苦還沒有結束。我當天到了收押室,身邊沒有任何一個人,我不知道該怎麼辦,甚至不知道時間。我只是在那裡無止境地等待。然後我終於等到我要開庭的時候,我出了收押室,又被銬上了手銬。再去開庭的一整個漫長過程,我都被銬著手銬。所以上次問到我說,我有沒有覺得我被威脅,我就覺得我有。因為在那個當下,我真的非常害怕,我不知道該怎麼辦,我覺得我的生命跟我的自由都受到了危險。好像如果我不照著這個被希望的方向走,我可能就會被抓起來。

被告 陳尚潔

然後在這件事情之後,就有更多不實的消息,例如我根本就沒有去訪,或者我只是聽別人說的,我就把它記在我的記事紀錄;但後來根據所有的資訊都顯示,我並沒有做這些事情。我也沒有收回扣,我也沒有包庇保母,我也沒有認識她,我根本就不認識她,我也沒有理由幫她。但是因為這件事情已經發生了,我知道大家對這件事情都非常憤怒。當我做任何解釋的時候,好像都會被覺得是在狡辯,然後都會有新的對我的指控,那些不實的指控不斷地出現。

被告 陳尚潔

後來也有人透過別人轉告我,說我人生還很長,我很年輕,如果我認罪,就會想辦法幫我減輕,或者是緩和。意思就是告訴我說,如果我認罪,這個程序就會變得比較輕鬆,大家都好辦事。也有人跟我說,就是配合檢察官這樣子的一個方向去面對。我也有想過,是不是這樣子,其實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我就可以把這件事情帶過去了。但是我認真地問我自己,這些他指控的內容都是不實的,我真的沒有做,我不能為了要方便,或者是比較輕鬆,我就去承認一些我根本就沒有做過的事情。

被告 陳尚潔

我知道,如果我跟他的方向不一樣,勢必會遭受很多的不諒解,會覺得我死不認錯,會覺得我態度不佳。但是我覺得,事實是什麼就是什麼。果然,檢察官對我的回答很不滿意,他就起訴我,然後寫說我態度不佳。要做成這個樣子。

被告 陳尚潔

但是我在這裡還是想要跟大家說,我的律師很盡力地幫我說明,我自己也在這裡很盡力地要說明,這就是我工作的內容,還有事實的真相。我今天在這裡說這些內容,不是為我自己說的。我希望以後再沒有任何的社工,或是任何的人,遭遇到跟我一樣的事情。如果要究責說有沒有任何的疏失,我也希望是透過公正、公開、光明的方式來做;如果是這樣子的話,那結果我會坦然地接受。我也把這件事情的結果交在我信靠的手中。

九、審判長宣示辯論終結與宣判期日

審判長

本案辯論終結。考量本案情節繁雜,我們訂於115年4月16日星期四上午9點29分宣判。判決會寄給本案當事人,可以不必到場聽判。

審判長

本案今日程序到此為止,休庭,謝謝各位。

讀完了?書寫屬於你的觀庭筆記。

你可以一邊對照逐字紀錄、一邊撰寫論述,也可以逐段記錄感受。完成後送出審核,通過後會公開發表。